1、采购咨询服务
为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市场调研服务,公开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参与价格测算,汇总调研报告,采购需求方案论证等专业服务。互联网和采购政策结合,为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平台和支持。
u获取客户需求
u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u市场调研,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公众进行价格测算
u生成调研咨询报告
u项目质量控制
u组织专家论证(如需)
2、标准化的项目管理体系

重视规范化、高效化的项目全流程管理,自主研发采购管理系统,要求对招投标全过程实行状态跟踪、数据采集、专家管理、供应商管理和保证金跟踪等,以标准化的系统管理项目,确保我们能高效、迅速调动资源,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监督管理制度
u招标采购活动行为准则
u项目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
u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制度
u质疑处理管理制度
u项目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4、服务团队运作
不同人员负责不同环节的工作,以项目人员为主导,会务人员作协助,信息中心作辅助,质量控制中心作把控,各司其职,以保证各个环节无缺漏无事故,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充分完善采购服务提供者的内部监督机制。

注:我司项目团队人员具有多年政府采购从业经验且具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证书。
5、 招标采购活动行为准则
为了规范运作、文明服务,所有职员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准则:
1) 在任何时候,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2)项目未发布公告前,不得向投标人及公司外人员透露项目信息;
3)编制文件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项目在开标前,不得向外界(特别是投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项目文件售卖时,不得乱收取投标人的相关费用;
6)项目开评标时,不得向招标人或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或歧视的言语;
7)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
8)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不得拒绝或敷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异议、投诉;
9)在项目归档时,不得缺少项目过程文件;
10) 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招标活动;
11) 在任何时候,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12) 在任何时候,不得向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3) 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有损公司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项目风险管控
主要目标:控制与处理风险,以防止或减少损失,保证采购人项目的顺利进行。
规避风险:保证采购文件的质量(三公原则下设立投标人资格、合理的评审办法、合同条款严谨科学等)。
转移风险:将采购人无法避免的风险,部分转移给投标人或其他方,共同承担风险(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

7、项目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项目代理过程中编制的相关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杜绝和减少因招标/采购项目文件引起的招标/采购争议,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项目(不含工程交易中心项目)运作过程所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二章 项目责任人、指导师及审核人员职责
第三条 项目人员是所跟进项目涉及采购程序的质量第一负责人。公司第一负责人是其公司整体项目运作质量总负责人。项目部是公司项目运作质量管控部门,负责对公司项目文件及项目运作全过程进行技术支持、指导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有在职的项目人员(包含未转正的)对其进行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1. 对所指导的项目人员所跟进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把控。
2. 对所指导的项目人员进行项目运作全过程的操作技能及专业水平的提升与指导。
3. 主要对项目人员编制的采购文件、质疑/投诉回复进行质量把控审核;
4. 重点对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分体系、用户需求进行审核。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分析项目存在风险点及解决方案,并对项目人员进行指导。
第五条 项目人员职责:
1. 具有审核采购文件初稿、修改稿和项目过程文件权限。
2. 项目人员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的,需对文件全面进行审核。对文件提出的审核意见需有理有据。对疑惑问题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向项目部指导师请示。
3. 项目人员对项目过程文件进行审核的,需对应送审资料认真、细致审核。
第三章 项目招标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一节 委托协议
第六条 在接受委托时,应对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等进行充分了解后编制/审核委托协议。编制/审核要点:
1. 项目为政府采购平台的。编制应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依据协议明确的具体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编制及审核。
第二节 论证
第七条 项目为政府采购的,属如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组织论证会:
1. 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 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 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金额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采购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5. 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
6.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依法组织补充论证。
7. 项目采购失败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8. 其他主管部门规定需要组织论证的。
第八条 应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相关专业类别的论证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第三节 编制和发布采购文件(公告)
第九条 采购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为“采购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应出现明显的文字、分值错误,前后描述不一致的情况。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采购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编制/审核要求:
(一) 项目为政府采购平台的,采购文件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与审核。具体要求:
1. 招标平台、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范本的正确性;
2. 项目信息与“采购计划表的信息完全一致【含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品目、预算金额(不得超出批准的预算金额)等】;
3. 公告中明示是否采购进口产品且进口批文产品名称与采购文件所列产品名称一致、预算金额(不得超出批准的预算金额)等(如适用);
4 公示期、发售期、开标时间、澄清时间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5. 采购文件售卖价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合法且符合公司规定;
6. 资格条件没有设置抬高标准,没有设置地域、行业、企业规模限制及没有歧视或排斥供应商的条款;
7.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数量、构成合法;
8. 定标原则合法和可行;
9. 评标方法及评审标准的权重、评标因素适用及合法;评审因素应量化、细化、不存在分值不一致或区间表达错误;
10. 用户需求指标完整、清晰、无歧义、无明显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原则上应当满足 3个以上品牌型号(如:不可设置指定的品牌、型号、专利等条款);
11. 采购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如适用);
12. 实质性响应条款标识明确且无明显不合理、不一致、模棱两可的描述情况;
13. 合同条款设置符合采购内容,没有明显违反合同法的条款;
14. 不存在文字、版面、格式方面差错及不存在相互矛盾或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15. 采购文件内容设置政府采购政策性条款(如: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
第十条 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应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并通过内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出。本条中书面确认是指:采购人出具确认函件或在印制好的采购文件上加盖公章或在采购文件相应备案表格等处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需经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还应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向上述管理部门报审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四节 采购文件发售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公告或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出售。采购文件发售及公告(公示)时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且强制提出要报名的供应商,要出具书面的告知函,说明不符合的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人员应当日将购买采购文件的报名单位的情况正确录入相应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作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人员应主动提醒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按时提交保证金及参加投标,如发现项目有可能不足三家的,应及时向客户人员反馈情况。
第五节 编制和发出采购文件澄清和更正
第十七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澄清或更正公告有明确要求的,项目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公司规定的范本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澄清或更正公告编制完成,按本规定送审,审核通过后加盖招标业务章或公章方可发给采购人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同意且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按照相关规定,澄清或更正需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获得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发出澄清或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中的澄清或更正公告发布时限和媒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足时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更正,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收回和保管好投标人的回执。
第六节 评审专家抽取
第二十二条 开标前,根据项目平台,按如下要求组建或协助招标人组建评审委员会:
政府采购的,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相关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专家人数、抽取时间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抽取专家过程中,除专家不能参加和应当回避的情形外,不得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
第七节 接受投标、组织开标会议
第二十四条 接收投标文件前,应按《开、评标会议等监控录像管理规定》开启会议室监控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采购文件中确定的地点。不得临时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过程应当依法记录唱标内容。开标现场,投标人提出任何问题或异议,应按如下要求操作: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主持人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
第八节 组织评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审委员会评标过程中,会议工作人员不能干预或参与评标。但是,发现专家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有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言论等问题时,主持人应予以制止。
如专家不听劝阻,应做好记录备查。遇到特殊情况,主持人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提醒评审委员会打分要一致。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需要协助汇总评分结果时,务必要保证计算准确。
第三十条 应保证评标报告的内容、评委签字、报告所附文件等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出现个别评委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为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规定。)
第九节 发布结果公告(含公示)及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结果公告(含公示) 及通知书有明确要求的,项目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不得少于有关规定中列明的内容,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司规定的范本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结果应经采购人书面确认,按本规定送审结果公告(含公示) 及通知书,通过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三十三条 发布结果公告的媒体,应与采购公告发布的媒体一致。
第十节 处理质疑、投诉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质疑、投诉处理的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做好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如经质疑、投诉后,要改变原评标结果的,应向同级监督部门汇报,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在相关公告媒体上重新发布结果公告。如原中标通知书已发出的,项目人员要联系原中标人收回。
第十一节 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人员应确保应标一览表信息填写齐全且无误后,确保投标保证金按如下法定规定时间内退还: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招标失败的,在发布失败公告当日在内部 Q 填写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
第十二节 项目归档及后期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人员或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按要求完成项目归档工作。 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必须保持一致且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按国家或地方的要求进行档案资料的移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