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现场录音录像不完整 该废标吗?
来源:本网讯   日期:2023/4/15 12:02:02   浏览次数:2477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告发布及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等工作。为各方市场主体,交易中心,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组织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因电力设施突然发生故障,导致评标现场断电。该项目虽然是采用电子评标,但因为投标人提供了纸质的投标文件正本,评标继续进行。

后来,电力部门调来一辆应急保障车,满足了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供电,使评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但考虑到电力负荷,未对监控及拾音设备进行供电,长时间的断电导致该项目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全。

评审结束后,A公司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评标现场长时间断电,评审活动无法全程录音录像。采购过程不合法,应当重新招标。最后,集采机构未支持A公司的质疑。

问题引出

评标现场未进行录音录像,该废标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处罚。该规定并未将无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废标条件。况且突然断电属于不可抗力,不是集采机构的主观因素造成的,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

录音录像的目的是为了评标过程的可查可追溯,集采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如出现长时间断电影响评标继续进行的情形,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封存电子投标文件,择日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此外,如不是电子评标,继续评审,应采取其他方式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综上,未对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可以视情况,确定是否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但项目不是必须废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